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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月起试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

2018-01-04 09:10:35 | 来源:当代生活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广西2月起试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

  居民看小病不要再去大医院挤挤挤

  【头条】广西2月起试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

  明确分级诊疗不用都往大医院挤 王靖/制图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陈佳嘉

  核心提示

  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广西将从今年2月1日起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试行2年。原则上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逐级上转,并遵循先县区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必要时,根据病情及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可以越级上转患者;有些专科疾病和康复患者可根据需要在同级医疗机构间转诊。

  格局

  三个级别的医疗机构各有诊疗分工

  据了解,《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审议通过。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区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应当符合其类别和级别的功能定位,在其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之内,与其实际诊疗技术能力相适应。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并接收下级医疗机构上转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疑难复杂疾病诊疗和向上转诊服务;接收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和下级医疗机构上转患者的诊疗服务。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晚期肿瘤患者,以及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患者的诊疗、康复、护理、慢病管理等服务。

  转诊

  恢复期患者要转到下级机构继续诊疗

  ●双向转诊将采取逐级转诊原则。

  原则上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逐级上转,并遵循先县区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必要时,根据病情及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可以越级上转患者;有些专科疾病和康复患者可根据需要在同级医疗机构间转诊。对于危重孕产妇,经风险评估后按照其风险等级程度,及时转诊到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或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经上级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则逐级或根据情况越级转下级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后续治疗与管理。

  ●双向转诊还采取就近转诊原则。

  双向转诊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情况和患者病情等因素,原则上实施就近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的除外),做到安全、方便、及时、快捷。

  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时应当尊重其知情权,介绍拟转往的医疗机构情况,由患方自愿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疗机构。

  注意事项

  急、危、重症患者不受双向转诊限制

  下级医疗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及时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诊前可先进行远程会诊。

  1.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及手术分级管理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突发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科医院治疗的;

  6.其他不宜留治需上转的情形。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但仍需在下级医疗机构治疗或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能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其他不宜留治需下转的情形。

  下列情形的患者可以不受双向转诊指征的限制: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救治和住院治疗;特殊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等可就近直接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首次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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