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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12-13 09:21:50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创新人才评价和管理机制,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我区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我区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在3年内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5年内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调整职称系列专业类别。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严格执行国家职称系列。按照职业分类和岗位属性要求调整规范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设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将新兴职业领域新增专业纳入职称系列。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优化职称认定制度。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并达到认定规定年限的,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职称(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含海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出站后,符合我区规定的,可认定相应的职称。

  (七)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完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照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为C层次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对在科技、教育、工程、农业、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中创新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品德品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从2018年起,在全区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十)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我区职称评价标准,根据我区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进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各系列(行业)根据有关规定可细化量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评价指标,实行差异化评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主要评价其工作能力。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对学术性、原创性、研究属性较强的职称系列,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的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申报中级以下职称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别职称,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的非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十一)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业绩贡献。以服务发展为导向,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自然科学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对我区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科研成果的原创性、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影响等。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和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十二)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成果。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理论有较大突破,提出或制定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方案,应用创新的知识、技术开发可供转化的高科技产品,取得重要专利加以推广应用并获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其主要贡献者可优先评定职称;对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进行高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取得显著成效,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三)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应用型人才评价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素质和实际业绩。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条件成熟的系列推行量化评审,把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实践经历、考核结果、面试答辩等作为职称量化计分的重要内容。逐步扩大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范围。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制度,探索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十四)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广西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五)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社会化试点工作,逐步在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中推行职称社会化评审。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六)完善评审监督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落实评审委员会任期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推行“阳光评审”,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对职称评审的范围对象、标准条件、时间要求和评审结果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发现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七)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培育重点行、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国际会议等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按规定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突出基层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锻炼。

  (十八)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建立健全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的方式。完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政策,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注重面向基层制定完善职称评审、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等倾斜政策。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九)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探索开展自主评审试点工作,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突破范围、违反程序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指导设区市、系列主管部门逐步下放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

  (二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加强职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评审、查询验证,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统计分析,提高职称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一)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明晰评审专家权责,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教育,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提升业务水平,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计入评审专家个人档案。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全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积极稳慎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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