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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南宁建立信用“红黑名单”规范土地交易履约行为 入“红榜”享福利 进“黑榜”被惩戒

2017-11-26 15:55:08 | 来源:南宁晚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入“红榜”享福利 进“黑榜”被惩戒

  【热门文章】【八桂大地、八桂大地-南宁】(内容页标题)本月起南宁建立信用“红黑名单”规范土地交易履约行为   入“红榜”享福利 进“黑榜”被惩戒(首页标题)本月起南宁建立信用“红黑名单”规范土地交易履约行为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参与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履约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列入“红名单”可享受多种“福利”,若纳入“黑名单”,参加土地招拍挂将受限。该制度从11月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列入“红名单”可享受多种“福利”

  据了解,《管理制度》仅针对参与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履约行为。同时符合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等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将形成初步名单。初步名单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列入信用“红名单”。

  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南宁市将采取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等进行激励。

  符合九种情形之一将进“黑名单”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注意了。存在因重大税收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因重大工商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囤地炒地的……符合九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将限制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等进行惩戒。

  《管理制度》还提出延期管理的规定。这意味着,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者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若违法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完毕,可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

  “红黑名单”在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目前参加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中,有部分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失信行为各不相同,也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负面影响。《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对外公布日期为准。采取动态管理,在公布期限内,规定的认定条件发生改变时,须向社会公布新的认定标准,并按新标准重新公布“红黑名单”。

  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身份证、法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届时,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公布会等方式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诚信“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将予以处理。(记者 史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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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激励措施

  ●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

  ●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因重大税收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因重大工商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南宁市范围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交易服务费行为的。

  ●南宁市范围内,被认定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的。

  ●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囤地炒地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惩戒措施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的,限制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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